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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范化幼儿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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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范化幼儿园标准

2010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改善办学条件,开展保育教育工作,提高办学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保育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幼儿园。凡我市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均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办园条件

 

第三条  园舍选址合理,日照、通风、排水状况良好,远离各种污染源,周边环境适宜,方便家长接送。园舍(包括课室、活动场所、厕所、食堂等)相对独立,不得与学校和其它单位共用,适合幼儿园使用。

第四条  办学规模符合有关要求。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3周岁以下幼儿班≤20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幼儿园生均户外活动面积≥3m²,生均活动室(不含功能室)面积≥2m²。

第五条  每班设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和卫生间。设有办公室、保健室、隔离室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辅助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卫生间、储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

第六条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能满足基本教育教学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配有适合各年龄班使用的教具、玩具,包括体育类、构造类、角色和表演类、科学启蒙类、音乐类、美工类、图书和挂图卡片类、电教类、劳动工具类。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根据《广东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条件》要求配置。

第七条  持有各类办学所需的有效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或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堂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章  机构管理和队伍建设

 

第八条 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包括园务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膳食委员会、工会、家委会等。规章制度包括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组织架构运作正常,各项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  实行民主管理,实施园务公开。通过公告栏、网站、通知等方式,每月公布幼儿伙食费收支情况,每年公布幼儿园财务审计结果、民办幼儿园年检结论,常年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公开教职工学历、职称、岗位等情况,公开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的内容。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以及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幼儿园取得的各项收入及时存入本机构银行基本账户,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规定。无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挪用和侵占幼儿园资产的情况。

第十一条  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成立由董事长或园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签订各岗位安全责任书,责任到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每学期开展应急和疏散演习。接受评估前一年来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按成人与幼儿17的比例配备教职工队伍。全日制班每班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2名保育员。

第十三条  园长符合任职要求,专任教师学历达标,带班教师具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参加卫生部门或教育部门组织的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具有全日制医学院(护)校毕业学历,并按规定参加有关儿童医疗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和相关资格证。厨房工作人员上岗前取得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其他教职工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年流动率在20%以内。幼儿园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教师聘用合同),并购买社保。教职工工资(含寒暑假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学习培训和师风师德教育活动。园长和教师了解《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广东省幼儿园教育指南(试行)》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幼儿园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书籍和刊物,为教职工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团结协作,人际关系和谐,关心爱护幼儿,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保健制度健全。建立一日生活、体格锻炼、科学喂养、饮食卫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传染病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家长联系和卫生保健登记统计等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认真填写各种卫生保健表格和统计表,统计规范。各种表册包括《儿童出勤登记表》、《儿童晨检、全日观察及患病情况记录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表》、《儿童传染病登记表》、《体弱儿专案管理》、《缺点矫治记录表》、《体格锻炼观察表》、《儿童系统保健体检表》、《幼儿生长发育评价表》、《膳食调查记录表》、《教玩具消毒登记表》、《儿童意外事故登记表》、家长联系簿等。

第十九条  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填写《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表》,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二十条  新生需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体检合格方接受入园。幼儿体检受检率和年检率达100%。离园时间超过3个月的幼儿重新体检合格方接受回园。教职工每年在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体检1次,年体检率达100%

为幼儿每季度测身高、体重1次,每学期测视力1次,并做好记录和评价,结果通知家长。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认真做好每天的晨检和全日巡视观察工作,做好缺勤登记和跟踪。

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室内外卫生定期打扫,保持清洁。按规定在教室、活动室、厕所和厨房安装和使用紫外线灯。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餐具、教玩具和各类儿童用品的卫生消毒工作,卫生部门消毒检测结果达标。

第二十三条  做好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工作。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教职工、家长及幼儿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有关规定,杜绝食物中毒。厨房工作流程合理,工作人员操作规范。采购食品索取生产商和供应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近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证明)和购物凭证等,台帐保留两年以上。按规定进行幼儿食品留样,留样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卫生保健人员每周为幼儿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厨师按照食谱备餐,每周公布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膳食调查。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

 

第五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对幼儿园教育的有关要求确立教育目标,具有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不搞“小学化”教学。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和内容围绕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而确立。每周教学安排考虑到语言、科学、艺术、健康、社会等各领域的均衡。学习内容结合幼儿实际生活经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关注对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各方面的培养。 

 第二十八条  教室环境整洁美观、温馨舒适,妥善利用空间和场地。各类物品适合幼儿使用。学习材料的摆放方便幼儿自行取用。盛放材料的器物方便清洁和整理。每种物品有固定位置,便于幼儿收拾。

第二十九条  教室里设置多种活动区角,有语言区、益智区、美工区、角色区和建构区等。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每个学习区域有标志及玩具柜,有充足的学习材料,便于幼儿选择。

第三十条   一日作息时间安排科学合理,并具有一贯性。每天保证户外活动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学习活动多师生互动,多自主活动,少教师主讲,少长时间安静坐、立。

第三十一条  制定合理的、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教室规则。班级气氛轻松、愉快,师生关系融洽。教师与幼儿交流时态度亲切,多正面鼓励。

第三十二条  教师组织的教学活动有计划和目标,并事先做好准备。室内外活动多采取游戏的方式进行。幼儿注意力不集中时,教师及时关注、提示和做出教学调整。组织开展室内外活动时,教师注意力集中在幼儿身上,确保活动安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幼儿自由想象和创造,为幼儿作品提供展示的机会和条件。用描述的方式评价幼儿的学习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科学的生活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如正确的走、坐、卧、书写等姿势。注意保护幼儿视力,幼儿每天在园看电视、电脑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三十五条  教师关注幼儿在园情况,及时与家长沟通。发现幼儿情绪、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及时提醒家长。

 

第六章  家长与社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园前,为家长提供了解幼儿园情况的适宜途径,建立形式多样的、畅通的家园联系渠道。定期向家长发放家园联系手册。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长会和家长开放日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举办家长学校专题讲座等活动,帮助家长了解科学的育儿知识和教育孩子的技巧。提供一定数量的亲子书籍和刊物。开展形式多样的亲子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了解家长的需要和要求。听取和采纳家长合理化建议。大部分家长对幼儿园工作感到满意。

第三十九条  与社区关系良好,协助社区做好教育宣传工作。与社区小学建立联系,开展幼小衔接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规范化幼儿园”称号,并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消防验收不合格;

(二)食堂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民办幼儿园在接受评估当年年检不合格;

(四)接受评估前一年内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五)班级工作人员配备少于“两教一保”;

(六)未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七)未按本标准第六条规定配备教具玩具种类;

(八)不按收费备案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未将保教费收入纳入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十)教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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