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 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跨区迁移的税务变更登记。
跨区迁移,指深圳国税所管辖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形。
例如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从罗湖区搬迁到龙岗区、从福田区搬迁到蛇口工业区、从宝安区搬迁到龙岗区等情形,必须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
二、宝安区或龙岗区内的纳税人如果因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基层分局的,如从布吉镇搬迁到龙岗镇,同样也要办理纳税人跨区迁移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
◆ 办理地点
根据《“国税全市通”(一期)业务处理方案》税务登记通办业务规则,跨区迁移变更登记不实行“国税全市通”。纳税人只能向迁出地主管区局或基层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规定资料到国税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
二、迁出业务受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窗口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变更表(跨区迁移用)及附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同时对允许迁移条件进行检查,出具《跨区迁移办理事项告知书》给纳税人。
(二)纳税人按照《跨区迁移办理事项告知书》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办理完毕后,回原税务登记窗口办理迁出核准手续。
(三)符合迁出条件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窗口予以办理迁出核准手续,发放《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同时封存“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开具《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交纳税人。
三、办理迁入
纳税人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档案资料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办理迁入变更登记,缴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后,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所需资料
1、纳税人跨区迁出
(1) 《税务登记变更表(跨区迁移)》;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工商局证件收费单。
2、纳税人跨区迁入
纳税人应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以下资料及时到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1)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2)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工商局证件收费单。